【颁布单位】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等
【颁布日期】 19910612
【实施日期】 19910612
【章名】 通知
自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于1988年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中开展授予成
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下简称“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以
来,促进了成人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和多种类型、多种规格专门人才的培
养。但是,也有一些学校没有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
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办
事,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对此,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办公室又于1989年11月发出《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主管
部门要切实做好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通知》(以
下简称《通知》),再次强调了《暂行规定》的各项要求。然而,通知下
发一年来,上述情况仍未得到根本改变。
一、当前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存在的主要
问题
(一)授予标准掌握不一,降格以求授予学位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
学校对外国语和政治理论课没有要求的成人本科毕业生授予了学位。
(二)学位审核把握不严,追求高授予率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学校
不按《暂行规定》的要求办事,造成授予本校和外校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的比例过高。
(三)部门职责分工不清,学位授予工作中没有理顺应有的管理体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地方”)和国务院各部委(简称“部委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至今仍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管学位工作的成
人高教管理部门(职工教育处等,下同)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普通高等学校中,至今也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不分
管学位工作的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成人教育处、成人教育学院或函授学院
等,下同)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二、整顿的内容和要求
针对目前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应把整顿工作的重点放在统一思想认识、理顺管理体制和健全规章制度上
。要通过整顿,使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一步走
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一)统一思想认识
1.学士学位是我国学位结构中的一级十分重要的基础学位。授予普
通和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都反映我国高等本科教育的学术水平,关
系到国家和学校的声誉,必须严肃认真地做好学位授予工作。
2.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必须坚持与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基本相同的标准,即我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必须达
到的水平。成人本科学历教育的办学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授予学位的标
准应该一致。
3.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要坚决贯彻《暂行规定》关于择
优授予的原则。对于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以及外国语都掌握得
比较好的成人本科毕业生,应当给他们提供一个申请学位的机会。
4.成人本科毕业生只有履行学位申请手续,并通过能够反映学位申
请者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外国语和其他课程的考
试或考核,才能获得学士学位。
(二)理顺管理体制
1.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中,授权分管高教学位工作的部门
(如高教处、科研处、学位办)是主管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
2.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普通高校中,授权分管本科学士学位的工作
部门(如教务处或学位办公室)是主管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工作的职能部门。
3.部委(含国家教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
学位的工作除接受本部门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外,还要接受所在地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
4.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中,分管高教学士
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分管成人高教工作的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
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整顿工作。
(三)健全规章制度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授予成人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种规章制度:
1.要建立受理成人高教管理部门择优推荐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
士学位的制度。学位申请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良好的思想
品德和政治表现。所在单位和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应分别出具证明和推荐材
料。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
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
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成人高教管理部门应出具推荐材料。
2.要建立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的制度。应严格按照《暂行规定》
和《通知》精神办事。
3.要建立对学位申请者进行外国语和其他课程考试或考核的制度。
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必须参加由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参照普
通本科教育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统一命题和组织的外国语考试。
三、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整顿采取单位清理自查、部门整改检查、国家评估复查相结合的办法
进行。
(一)单位清理自查
普通高等学校主管学士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应按本通知关于整顿的内
容和要求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和自查,并针对本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
意见和改进措施,同时写出清理自查的书面报告、填写所列附表。地方所
属普通高校应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当地高等教
育主管部门;部委所属普通高校应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办公室以及本部委和所在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报送书面报告和所列附
表的截止日期为1991年10月底。从1992年起,普通高校应于当
年1月底前,按附表三定期报送前一年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数
统计表,今年补报1988年、1989年和1990年的统计表。
(二)部门整改检查
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在进行清理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普
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清理自查工作进行认真的整改
检查。要明确一位主管普通高教学位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同志分管整改检
查工作。要一所学校一所学校地进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1.整改检查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对自身的清理自查工作,特别对
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
(2)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做好对本地区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
外国语考试的准备工作;
(3)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逐个对其所属普通高等学校
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行整改检查,做到统一思想认识、
理顺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4)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对本地
区和本部门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地方和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上述要求写出整改检查的书面报
告、填写所列附表,于1991年12月底前将上述材料分别报送国务院
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
2.授权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加强管理。
为了对同一地区所有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进
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平衡,为了便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主管部
门对本地区学位申请者进行外国语统一命题和组织考试,为了避免同一地
区普通高校追求高授予率的现象继续发生,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各地方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普通高校(含部委所属普通高校)授
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1)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除了加强对所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领导,还要加强对国务院各部委(含国家教委)所
属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指导。
(2)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参照普通本科外国语教学大纲的要求
,对本地区申请学士学位的成人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外国语命题并组织考
试。
(3)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督促本地区普通高校建立健全授予成
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4)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交流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
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经验,定期对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凡是不按本通知要求清理自查、
不接受整改检查的本地区普通高校,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
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本地区普通高校,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有权向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暂停其开展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建
议。
(5)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应与各有关部委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密切
配合,要相互尊重和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
(三)国家抽样复查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学位办公室将对各地方和
部委的整改检查工作进行评估复查,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1.继续帮助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整顿好本地区普通高校授予成人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要把整顿工作逐步引导
到对地方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复查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对各地方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的整改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的抽查评估。
2.通过评估复查,凡是不按本通知要求进行整改检查的地方和部委
高等教育主管部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将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
正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在本地区和本部门继续开展授予成人本科
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工作。
以上通知,望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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